教育资讯

当前位置: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 > 教育资讯

教育部公布七种国外学历证书不能获认证

发表时间:2010-08-02 11:02:29/span>

    教育部19日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了经过合法批准的四百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名单。这四百多家中外合作办学都是本科以上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这是2004年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教育部首次全面系统公布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还公布了国外33个国家1万多所正规学校名单。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已公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范围,有七种证书不能认证:一、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三、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四、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五、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六、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七、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教育部在网站信息中对如何选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做出六个方面的重要提醒:一、关注所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否是经过合法审批,最主要的是要查看办学者是否能提供审批部门所颁发的同意其办学的文件。没有上述许可证或批准书的不是中外合作办学。二、关注实际办学情况,尤其是教育教学质量。如,学生入学标准、外国师资配备情况、课程设置情况、办学环境与条件等。另外,要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必要时应向相关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真伪。三、关注学校的招生宣传与实际办学情况是否一致。重点考察招生宣传中的办学地点、收费项目与数额(须由中外合作办学所在地省政府批准)、招生人数等是否与实际办学情况一致。四、关注招生标准。按照规定,实施我国高等学历教育的,须按照同地区同批次计划内录取。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五、关注招生计划。按照规定,颁发中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必须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而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也应具有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六、关注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和认证情况。教育部已推行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和加强合作办学证书颁发的认证注册两项举措,可通过了解这两方面的内容,做出更恰当的就学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